广东兴文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川省兴文籍广东工作者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兴文老乡间的感情,增强和家乡党
委、政府的联系,在家乡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拓进取,努力为广东省经济
社会事业和家乡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是: 广东兴文同乡会
第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爱家乡、尊纪守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投身广东精神文明和物质
文明建设的四川兴文藉工作者自愿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兴文籍广东工作者的沟通和联系,促进交流,互帮互助,发展
事业,提高兴文人的社会地位,爱国爱乡,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和友好交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 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联谊活动;
(二)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三) 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
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四) 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五) 举荐人才, 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同乡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六)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性问题;
(七) 接受政府、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热爱家乡、尊纪守法、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投身广东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四川兴文
藉工作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提示后
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是全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表彰、奖励先进。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l次。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时,须经主管协办单位或同乡会主管管理
机构同意后执行。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l年。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成员的聘任。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四) 特别热心本会工作,有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
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通过,报协办主管单位和登记主管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
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
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机构。
(一) 负责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二) 不另立章程。视情况可成立委员会,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若干,为便于工作,
可设常委会,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0%。各机构管理办法另定。
(三) 机构的挂靠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机构的成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原工作、不能参与同
乡会工作时,视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更换建议,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执行。秘书长以上人员的更换需经业
务协作主管单位的同意。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开展活动的收人。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年度会费会务赞助费暂定为:会长每年3000.00元以上;常务副会长每年2500.00元
以上、副会长每年2000.00元以上;理事每年1000.00元以上;会员每年500.00元以上。
第二十九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第二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在离任时必须办清交换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有关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以
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换届之前,接受主管登记机关和协作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作主管单位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动议,经全会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报协作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同意后,在主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终止前,在协作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作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四川省兴文县广东兴文劳务开发协会章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业务范围……………………………………………2
第三章 会员…………………………………………………3
第四章 组织机构……………………………………………5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7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7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8
第八章 附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加强劳务开发工作,发展劳务经济,全力实施扩大就业战略,有序促进四川兴文县境内劳动者向广东转移就业,为加强兴文在广东省就业成功人士的团结协作、共谋发展劳务经济,制定本章程。本会定名为“四川省兴文县广东兴文劳务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兴文籍在广东省境内成功创业人士自愿结合的民间社团组织,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凡符合章程规定入会条件,维护本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愿申请都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三条:协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按章程规定开展协会活动。
第四条:协会联合全体会员,互相帮助,精诚团结,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家乡和务工地党委、政府的工作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协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其他协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务工地和家乡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兴文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成立,兴文县民政局登记注册后,抄广东省内涉及相关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备案,接受广东省内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四川省宜宾市劳动保障局、兴文县劳动保障局联合指导和管理。经四川省协会设总会和若干分会、总会驻广东省 市,分会以地级市或县级市为单位设立,接受总会的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发展会员,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围绕“协会”宗旨。开展相关业务。
(一)依照章程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二)教育、引导会员学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维护会员自身以及在会员单位工作的职工的合法利益。
(三)联合部分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入股兴办企业,开发就业岗位,积极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并争取政府支持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创造条件,经广东省有关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许可依法登记在广东境内设立职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工作,经四川省宜宾市或兴文县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在家乡地设立职介机构,开展职业介绍工作,积极参与发展家乡地和务工地劳务经济。
(五)收集广大用人单位的用工信息,分行业、分专业在广东回四川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工启示。并优先为会员单位服务。
(六)经广东和四川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许可,在广东或四川境内依法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广大劳动者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动力预备制培训。帮助有困难的会员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七)动员个体会员积极加入务工单位的工会组织;已是中共党员的积极参加务工单位党组织过组织生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按照广东或四川相关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规定,宣传贯彻就业再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就业政策,促进会员立业创业,扩大就业,促进城乡求职人员就业再就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凡属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体或团体会员必须承认协会章程。
(二)团体会员的用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申请加入,个体会员必须是用工单位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
(三)必须是四川省兴文籍在广东省境内成功创业的人员。
(四)所从事的职业是合法职业、思想进步、品德高尚。
(五)没有涉黑、涉黄、涉毒的嫌疑,不是公安机关通缉、追捕的在逃人员和劳改释放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分团体会员申请书和个体会员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本会章程,积极向上,提高个人素质,围绕章程规定业务范围,根据协会安排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 执行协会决议,带头积极参与务工地和家乡地的经济建设,带动兴文粤工作人士为改善其在广东省的社会、经济条件。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响应协会组织的号召,积极参与各种合法有益的活动。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规章管理制度,严格保守协会秘密,积极完成本会的有关任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并对协会内部一切违规违纪行为有权直接向协会组织、家乡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工作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检举揭发。
(四) 维护本协会的团结统一,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协会内不利于团结的行为。
(五)随时保持和协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及时向协会反映用工信息和相关诉求,规范劳动用工,共同维护团体会员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树立兴文在粤创业成功者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务工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响应家乡党委、政府的号召,寻求和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积极安置家乡富余劳动力,发展劳务经济。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协会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受教育培训。
(二) 在协会会议和有关刊物上参加讨论并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 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分享信息,互助共济,共同进步。优先享有协会对职工个人、父母、子女等亲属扶助的权利。有优先接纳协会推荐安置城乡求职人员的权利
(五) 向协会组织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协会给予负责的答复和帮助。
(六)在政策法规范围内,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协会决议。对协会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及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协会者,须向协会索要入会志愿书,认真填写。协会经办负责人应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其解释本会章程,并向上级组织报告。经常住地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由总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缺乏团体意识,不履行会员义务,不符合会员条件,经帮助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会。退会不退会费。对新入会和退会的会员,应在广东同乡会网站上应予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协会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工作。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总会设常务理事会成员25—30人,其中设会长1名,副会长7—9名(其中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兼秘书长1名),其余为成员。分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协会下文任命,并报家乡地和常住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分会开展活动。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在家乡党委、政府和常住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及家乡和常住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协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召开若干次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分会会长联席会,确定协会发展规划,特殊情况下届中可改选总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及总会会长,每年年终由家乡劳动保障部门和常住地劳动保障部门配合进行考核测评,在考核测评中凡得不称职票数达1/3以上,实行引咎辞职或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罢免。
第十九条:总会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持协会工作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对协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到下届常务理事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协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二十条: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入股依法兴办股份制企业,企业产生的利润中的一部分可以作为协会收入来源。
(三) 协会创办学校和职业介绍机构,利润中的一部分作为协会收入来源。
(四) 接受会员和相关单位的捐赠。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协会经费属全体会员所有,用于协会业务范围内工作的正常开展、用于困难会员的临时救济、用于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支。经费使用按照会员当家,民主理财、公正公开、勤俭建会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协会经费建账管理,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所有收支情况应当定期不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财务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任何人不得对协会的财产及资金侵占、贪污、挪用。如出现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协会组织及有关会员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举报,并支持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家乡地和常住地劳动、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协会总会或有关分会完成使命后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家乡地和工作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家乡地和工作地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协会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三十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家乡和工作地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他有关规定实行就业自律,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